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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07-01-26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3944   分享到:
  记者从昨天上午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获得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公积金

  条例“缴存”一章中,除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还规定,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记者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这里规定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纳公积金的相关办法正在积极制定之中。

  ●生活困难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在条例“提取和使用”一章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离休、退休的;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出境定居的;五是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是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是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是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缴存情况

  在“监督”一章中规定,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查询的途径和方法。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缴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电话是:缴存88427637,提取87821076,个贷88427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