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纪党员案件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发布时间:2006-09-15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4619   分享到:
答:根据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经过调查,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辩护。
3.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如果本人有意见,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4.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5.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决定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应将决定抄送党外有关部门。
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5.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6.党组织对受处分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